(2017)最高法民抗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跃腾、钦州市百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跃腾,钦州市百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姜邦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抗28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跃腾,男,壮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钦州市百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邦敏,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申诉人李跃腾、钦州市百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姜邦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6]8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代理审判员 管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