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卢树华与四川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仁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树华,四川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仁乾,张廷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928号原告:卢树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川,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57590Q。法定代表人:尹德鹏,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仁乾,男,1962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张廷洪,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卢树华与被告四川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仁乾、张廷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5日,卢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树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树华负担。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傅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