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字4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王志敏与裴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敏,裴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字474号之三申请人王志敏,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裴玉林,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内0426执4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冻结了被执行人裴玉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账号xx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裴玉林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x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