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余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569号移送执行人:宁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伟,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余伟犯盗窃罪一案中,应被执行人余伟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