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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余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569号移送执行人:宁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伟,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余伟犯盗窃罪一案中,应被执行人余伟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