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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肖顺银与被申请人王坪、张开金、添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顺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肖顺银,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再审申请人肖顺银因与王坪、张开金、添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529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顺银申请再审称,2013年12月31日,添宝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新市镇逸夫小学食堂工程。2015年3月,该公司管理员张开金委托王坪找工人施工。王坪找到肖顺银等人做工,并告知工资为每人每天200元,食宿全包。2015年3月28日,肖顺银等人做工至下午8时许仍未做完,食堂又没有安排,王坪、张开金叫肖顺银等人到新市镇街村吃饭。在此过程中,肖顺银骑摩托车途经新市镇沙板村“火烧岩”(小地名)时撞到岩子上摔伤。随后,王坪及张开金等人将原告送至云南省绥江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又转至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7月27日好转出院。2016年8月24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529民初131号民事判决,认定肖顺银的受伤与其雇主王坪指派工作无关,王坪没有过错,其他被告不是雇主,也没有过错,故驳回肖顺银的诉讼请求。肖顺银再审申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雇主系王坪及肖顺银受伤与履行职务无关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王坪、张开金、添宝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405576.9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本案有一名当事人属公司,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肖顺银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曹旭东审判员  胡 进审判员  龙志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