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王太胜、梁启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王太胜,梁启贤,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法定代表人沙海涛,行长。被执行人王太胜。被执行人梁启贤。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太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安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