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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XX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XX辉,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彦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洋,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建歆,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XX辉,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彰德道10号。法定代表人:岳玉贵,董事长。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XX辉、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因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于2011年5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恢复执行材料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已决定立案。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西房拆裁字[2010]第27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