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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吕天祜与郑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祜,郑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3248号原告:吕天祜,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郑雪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吕天祜与被告郑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24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伟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郑雪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天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被告在杭州萧山承包工程并雇佣原告做小工。2015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根据欠条载明内容,被告尚欠原告在梅花楼项目部做小工工资21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天祜劳动报酬211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元,由被告郑雪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旗审 判 员  汪伟国人民陪审员  方成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汪振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