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孟增、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孟增,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郭孟增,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中心街252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502执4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孟增与被执行人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至本院账户。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