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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庆彬与开封市技师学院、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彬,开封市技师学院,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龙兴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1442号原告张庆彬,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刘慧萍,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技师学院。住所地开封市职教园区第五大街与职教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41630605-4。法定代表人陈世林,校长。委托代理人侯少轩,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东京银座1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58253410。法定代表人江春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杰、毛望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黄河路13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59XB。法定代表人吕帅,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建立,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倪龙兴,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生,住上海市南汇区。原告张庆彬诉被告开封市高级技师学院、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倪龙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庆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庆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朱广兵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小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