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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化雪、胡浩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化雪,胡浩浩,刘慧茹,胡某,徐志强,安阳市创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财保123号申请人:张化雪,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胡浩浩,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刘慧茹,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胡某。法定代理人:胡浩浩(系申请人胡某之父),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申请人:徐志强,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被申请人:安阳市创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申请人张化雪、胡浩浩、刘慧茹、胡某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志强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W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张化雪、胡浩浩、刘慧茹、胡某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化雪、胡浩浩、刘慧茹、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志强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W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西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