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乐居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乐居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353号原告:重庆乐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八益建材市场广场C区5楼。法定代表人:顾清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乐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乐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乐居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乐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重庆乐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