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苏州长虹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州长虹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潘晓东,韩丽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3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六里中心路128弄2幢1418室。负责人:顾凤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长虹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华通商业广场7幢9-10号。法定代表人:梅筱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晓东,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丽娟,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上诉人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爱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长虹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网易家公司)、潘晓东、韩丽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爱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爱码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欣网易家公司结欠爱码公司租金事实清楚,爱码公司要求其偿付租金及要求潘晓东、韩丽娟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充分;2、系争《网吧电脑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性质为租赁合同,一审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并判定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欣网易家公司、潘晓东、韩丽娟二审中未进行答辩。爱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欣网易家公司支付租金94,826元,爱码公司没收保证金25,000元作为违约金;2.潘晓东、韩丽娟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欣网易家公司)、潘晓东、韩丽娟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19日,爱码公司(甲方)、欣网易家公司(乙方)与担保人潘晓东、韩丽娟签订《网吧电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根据乙方自行指定的电脑设备、技术质量标准与设备供货商,以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电脑设备并租赁给乙方使用……;第二条约定,甲方根据乙方指定的电脑设备规格,安排生产商直接交货给乙方……;第三条约定,电脑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则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电脑代购承租协议书》执行;第四条约定,电脑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第六条约定,本批次电脑设备总价款为25万元,乙方签署本协议后必须预交一笔租赁保证金,金额为设备总价款10%计25,000元,……本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为18个月,……双方同意租赁期间的利息为每年9.34%,租金总额为285,000元,采取定额本息均摊,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付的每期租赁金为15,834元……;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后,甲方同意按每台电脑1元的优惠价格将电脑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并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给与乙方;第十条约定,若乙方累计2期未缴交租金,或乙方拖欠任何一期租金期间超过2个缴费周期,则视为乙方违约,除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全数没收作为违约金……同日,欣网易家公司在《还款金额确认书》上盖章,承诺期限为18个月,第1至17期每期金额为15,834元,第18期金额为15,922元,合计285,100元。庭审中,爱码公司表示租金的总额以《网吧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即285,000元,该《还款金额确认书》系于第18期租金中加上100台电脑的转让所有权费用。同日,潘晓东、韩丽娟分别另向爱码公司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均表示就爱码公司与欣网易家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的网吧设备租赁合同,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爱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5年6月23日,欣网易家公司向爱码公司支付第1至12期租金共计190,008元及第13期部分租金166元,合计190,174元。此后,欣网易家公司未再支付租金,尚欠剩余租金94,826元。一审法院另查明,爱码公司、欣网易家公司与案外人XX公司签订《电脑代购承租协议书》,约定由于欣网易家公司需要租用一批电脑,自行与爱码公司沟通并一致同意采用电脑的规格、价格与数量,总值为25万元;爱码公司同意接受欣网易家公司委托采购上述电脑,再将电脑租借给欣网易家公司;任何质量问题,不影响爱码公司与欣网易家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质量问题将由欣网易家公司与案外人进行协商与售后服务。2014年2月21日,爱码公司向案外人XX公司出具采购订单,采购25万元的网吧电脑,并要求交货至欣网易家公司。2014年3月19日,欣网易家公司在《出货合格验收表》上盖章,确认收到100套电脑设备。一审还查明,爱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计算机的租赁,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爱码公司并未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经营资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合同虽名为租赁合同,但其性质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理由如下:第一,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物,然后要求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出租人提供的是融资性服务,因此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特定的,而租赁物是按承租人要求购买的。普通租赁合同中则是出租人向不特定的承租人出租租赁物。本案中,系争《网吧电脑设备租赁合同》及《电脑代购承租协议书》中均约定系争设备是由欣网易家公司选定后再委托爱码公司购买的。因此,系争设备为爱码公司根据欣网易家公司的要求购买,并在购买时起即特定地出租给欣网易家公司,因此符合融资租赁的特征。第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订约目的并不是获得一定期限内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是为了最终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约定的租金中包括了购买租赁物的费用,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承租人或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承租人。普通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始终由出租人享有,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即由出租人收回,可再另行出租给其他承租人。本案系争《网吧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爱码公司同意按照每台电脑1元的价格将设备所有权归欣网易家公司所有,可见爱码公司并无收回租赁物另行出租之意,这一点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第三,普通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始终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所以出租人与租赁物的关系更为密切,需要对租赁物承担更多的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要承担更大的义务。本案系争《网吧电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管理等均由欣网易家公司自行负责,而《电脑代购承租协议书》中明确了设备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由欣网易家公司同案外人协商,故欣网易家公司承担的义务超过了普通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系争《网吧电脑设备租赁合同》更符合融资租赁的特征。综上所述,系争《网吧电脑设备租赁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爱码公司通过系争合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并未取得相关资质,故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经向爱码公司释明本案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效力问题,爱码公司仍坚持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且合法有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因此爱码公司要求欣网易家公司支付租金等诉请不具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系争合同中潘晓东、韩丽娟的担保条款以及《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均为系争合同的从合同。现由于系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从合同无效,爱码公司经释明坚持按有效合同处理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判决:驳回爱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50元,由爱码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爱码公司与欣网易家公司等签订的《网吧电脑设备租赁合同》、《电脑代购承租协议书》及实际履约情况,本案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性质。鉴于爱码公司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一审依法判定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于法有据。同时,因爱码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本案合同性质及效力后,仍坚持以租赁合同关系主张租金等款项,其诉请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爱码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50元,由上诉人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