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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某、周某1等与周某4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肖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635号之二原告:林某,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周某1,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2,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3,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某4,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肖某,女,194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某、周某1、周某2、周某3与被告周某4、肖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周某1、周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院已经另行制作裁定书,裁定按周某1、周某2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林某、周某3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周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周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林某、周某3负担。审判员  成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谷海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