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汪长海与被执行人蒋乙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长海,蒋乙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汪长海,男,1980年12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乙秀,女,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长海与被执行人蒋乙秀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3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蒋乙秀所有的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湘M5JY**)作价1241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汪长海。申请执行人汪长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