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忻亮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忻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6刑初46号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忻亮,(绰号六瓜皮),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于杭锦后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忻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万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忻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忻亮在杭锦后旗某某电厂门口给某某电厂的夜勤人员杜某某贩卖安钠咖一块,价值10元。2.2016年12月30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忻亮接到杜某某电话称:“要100元的安钠咖”。后被告人李忻亮携带11块安钠咖去了某某电厂杜某某处,将11块安钠咖放入抽屉里,顺手将桌子上的100元现金装起,随后被杭锦后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11块安钠咖为288.3克;经鉴定;11块毒品安钠咖均检出安钠咖成分。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忻亮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忻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忻亮在杭锦后旗某某电厂门口给某某电厂的夜勤人员杜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一块,价值10元。同年11月30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忻亮携带11块毒品安钠咖去了某某电厂门房内交付杜某某并收到杜某某100元毒资,被杭锦后旗公安局民警抓获。扣押涉案11块安钠咖经称重为288.3克,均检出安钠咖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南城区派出所民警2016年11月19日在杭锦后旗某某电厂门房内进行检查时发现李忻亮、杜某某、郝某某非法持有疑似毒品安钠咖,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检出安钠咖成分。2016年12月15日公安机立案侦查。2.归案说明,证实杭锦后旗公安局南城区派出所民警2016年11月30日在杭锦后旗某某电厂门房内进行检查时发现李忻亮、杜某某、郝某某非法持有疑似毒品安钠咖,三人当场被查获。2016年12月1日李忻亮、杜某某、郝某某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南城区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忻亮出生于1968年12月3日。4.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0日19时许,某某电厂的职工叫金某让我给他买100元的安钠咖,我给李忻亮打电话让他给我送来安钠咖。李忻亮来了将安钠咖放在抽屉里,从抽屉里拿了100元,当场被民警抓了。前二、三个月我还从李忻亮处以10元的价格买过一块安钠咖。5.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0日19时30分,我去某某电厂上班,民警从我身上检查出安钠咖。6.证人景某某证言,证实我小名叫景某(金某),我前几天我给杜某某100元,让他给我买安钠咖被民警抓住了。7.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移交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忻亮在某某电厂门房内与杜某某交易时,被检查出疑似毒品安钠咖11块,李忻亮携带1块,郝某某携带1块15.6克,同时民警对被告人涉案毒品安钠咖288.3克,李忻亮携带1块安钠咖13.2克,杜某某抽屉里放的7.8克安钠咖及毒资100元进行扣押。办案人员对扣押的毒品移送至杭锦后旗公安局涉案物品保管中心的情况。8.辨认、称重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忻亮于2016年11月30日贩卖毒品安钠咖的地点在杭锦后旗某某电厂门房内。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忻亮向杜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地点在杭锦后旗某某电厂大门口。被告人李忻亮贩卖毒品安钠咖经称重为288.3克,携带的毒品安钠咖称重为13.2克,被告人李忻亮辩认的1—10号男性照片,指认出4号男性为购买毒品安钠咖的杜某某,同时辨认自己携带面值100元人民币进行毒品安钠咖交易的毒资。杜某某辩认从李忻亮处两次购买11个球状物(经称重为288.3克)和一块片状(经称重为7.8克)毒品安钠咖的照片。指认4号男性是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忻亮。9.巴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470号,证实2016年12月12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从1、2、3、4号检材中均检出安钠咖成分。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6年11月30日19时许,某某电厂“门卫老汉”给我打电话要买100元的安钠咖,我拿上安钠咖11块送在某某电厂“门卫老汉”的抽屉里,并拿上桌子上的100元时民警就进来了,被当场查获。2016年10月份,我给某某电厂“门卫老汉”还卖过一块安钠咖,每块10元。11.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被告人李忻亮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忻亮明知安钠咖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内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贩卖少量毒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系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忻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二、扣押在杭锦后旗公安局的毒品安钠咖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处理。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炜& # xB;审 判 员 苗春宝人民陪审员 丁 学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