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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陈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陈映,胡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398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8903429-6。负责人:傅涤峰,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映,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胡继平,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与被执行人陈映、胡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156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义务,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0.5元,执行费1832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培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且对被执行人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6幢2单元502室、6幢一层120、二层205室的房地产予以拍卖,已执行到人民币1337176.5元。余款因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映、胡继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映、胡继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