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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青岛国增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达博文办公用品商行、孙一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国增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达博文办公用品商行,孙一鸣,刘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025号原告:青岛国增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周根红。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达博文办公用品商行。负责人:孙一鸣,男,汉族。被告:孙一鸣,男,汉族。被告:刘虹,女,汉族。原告青岛国增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达博文办公用品商行、被告孙一鸣、被告刘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青岛国增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6731.8元,并按协议支付违约金30117.24元及运费损失3097元,共计49946元;2、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三被告地址,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国增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