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靖江市申特贸易有限公司,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冯阳,乐卫清,徐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负责人:陈丽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仲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仲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靖江市申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亚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俞仲玉,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萍,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阳,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乐卫清,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琴芳,女,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靖江市申特贸易有限公司、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冯阳、乐卫清、徐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靖江市,且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靖江市,为方便执行、便于沟通、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靖江市申特贸易有限公司、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冯阳、乐卫清、徐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