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9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易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易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999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99-2。负责人:陈利群。委托代理人:吴哲韵、吴笛,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德英,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易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易德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借款298370.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0月16日利息107636.32元、复利为19905.18元;自2015年10月17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98370.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9%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易德英应负担律师费500元、受理费6510元、公告费1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9990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韶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