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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丰阳物业公司与阮英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阳县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英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355号原告:山阳县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阳物业公司),住所地:山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东,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英生,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丰阳物业公司与被告阮英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阳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丰阳物业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阳县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阳县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