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与袁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袁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99号原告: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北侧市直一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7866880M。法定代表人:赵富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袁玮,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悦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人:袁安生,男,1957��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67号17号楼4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3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日照永大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