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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宜昌华信物业有限公司与陈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华信物业有限公司,陈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772号原告:宜昌华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24759X。法定代表人:高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勇,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宵阳,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蓉,女,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华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华信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华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华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