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华凯、林伟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华凯,林伟洪,李英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华凯,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林伟洪,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李英攀,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潘华凯与被执行人林伟洪、李英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伟洪、李英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伟洪、李英攀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潘华凯偿还借款350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7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另,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法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英攀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美茵3区G栋3单元4层3-401室房屋及被执行人林伟洪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210号博文花园7-2-402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潘华凯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英攀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美茵3区G栋3单元4层3-401室房屋(证号:洪2007000095号,建筑面积:205.50平方米)及被执行人林伟洪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210号博文花园7-2-402房屋(证号:洪200502830号,建筑面积:144.7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光明人民陪审员 魏立强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