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绍波与董刚、沈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绍波,董刚,沈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胡绍波,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刚,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沈城,女,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洪山民立民调确字第00056号确认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绍波与被执行人董刚、沈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胡绍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碧桂园生态城二期4栋2单元1303号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城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碧桂园生态城二期4栋2单元130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翔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司法评估审批表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诉讼案卷号(2016)鄂0111执848号承办法官刘亚青简要案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164号科技大厦8层2室,1827192****被告(姓名、通讯地址邮编):姚飞龙,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71号24栋2单元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5)鄂洪山民特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任何费用,故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变价孙开放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71号24栋2单元7号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0024338)的价值。先前鉴定情况当事人申请(重新、复核)拍卖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对姚飞龙名下房产进行网上司法评估变价移送拍卖的资料和物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71号24栋2单元7号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0024338)拍卖要求和目的偿还债务庭长审批意见科长审批意见移送拍卖日期年月日移送人签名完成拍卖日期年月日接收人签名备注局长审批承办人意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姚飞龙:本院受申请执行郭嫦、孙开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111执恢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