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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村八组与刘金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村八组,刘金山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723号原告: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村八组(下称南山村八组)。负责人:程分秒,组长。被告:刘金山,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生,住赤壁市,原告南山村八组与被告刘金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山村八组的负责人程分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山村八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鱼池租金1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南山村八组木鱼山鱼池承包的协议》,依照该协议,被告应在2016年春节前支付2016年承包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过程中,南山村八组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同意刘金山继续承包鱼池,但要求其提前交纳2017年度承包金18000元。被告刘金山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2日,南山村八组与刘金山签订《关于南山村八组木鱼山鱼池承包的协议》,约定南山村八组将自有的木鱼山鱼池发包给刘金山经营,承包期为6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阴历腊月30日止),承包款前三年每年为12000元,后三年每年18000元,每年的承包款必须在阴历过年前付清,才可以承包下年度,承包期满后整个鱼池财产全部归南山村八组。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至2016年,刘金山应在2016年阴历腊月30日前交纳2016年度承包款18000元,但至今未能交纳,且鱼池目前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南山村八组多次与刘金山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南山村八组与被告刘金山之间签订的木鱼山鱼池承包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刘金山应在约定的期间交纳承包款,故本院对原告南山村八组要求被告刘金山交纳2016年度承包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尽管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2017年度的承包款是在2017年春节前交纳,但目前木鱼山鱼池无人照管,已经错过鱼苗投放的季节,刘金山的这一行为有可能导致其无力按时交纳2017年度承包款,其又拒不将鱼池交还给南山村八组,故南山村八组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刘金山提前交纳2017年度承包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金山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金山支付原告赤壁市中伙铺镇南山村八组木鱼山鱼池2016年度和2017年度承包款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被告刘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洪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