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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汉滨区恒口镇西店村二组与方春波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汉滨区恒口镇西店村二组,方春波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汉滨区恒口镇西店村二组。代表人方胜利,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申请人方春波,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恒口镇。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人汉滨区恒口镇西店村二组与被申请人方春波物权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汉滨区恒口镇西店村二组于2010年5月26日以“待手续齐全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本院审查,再审申请人汉滨区恒口镇西店村二组撤回再审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汉滨区恒口镇西店村二组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湘琴审 判 员  陈小兵代理审判员  张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