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2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庞勇、姬非与刘文峰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峰,姬非,庞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峰,男,1978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非,男,1977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勇,男,1975年出生。以上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文峰因与被上诉人姬非、庞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201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文峰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库尔勒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20日上诉人刘文峰与被上诉人庞勇签订的《外墙石材施工合同》及《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第十七条写明合同签订地为二师库尔勒冠农城邦花园3号高层项目部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签订地二师库尔勒冠农城邦花园3号高层项目部办公室及合同履行地二师铁门关市均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刘文峰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富强代理审判员  周 洁代理审判员  谢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婷婷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