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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荣和与蒋兆军、甘如生、杨正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和,蒋兆军,甘如生,杨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和,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蒋兆军,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甘如生(曾用名甘玉生),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杨正东,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和与被执行人蒋兆军、甘如生、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王荣和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王荣和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宋文彬审判员  铁成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慧宇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