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乃峰与被告张贤文、袁娇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峰,张贤文,袁娇新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483号原告:王乃峰,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张贤文,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袁娇新,女,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峰与被告张贤文、袁娇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乃峰负担。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