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0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世能、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能,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戎丽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0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世能,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65号(新世纪花园办公楼南)。法定代表人:戎友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戎丽莎,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执1084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戎丽莎所有的“建隆工6”船,徐碧江(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买受人徐碧江移交了该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建隆工6”船的全部查封、扣押措施。二、“建隆工6”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碧江所有,原该船的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及设定的抵押权自动注销。三、买受人徐碧江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华刚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幼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