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海柱与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柱,王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60号原告:赵海柱,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赵海柱与被告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赵海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柱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赵海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