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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德虎与方林、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虎,方林,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300号原告:陈德虎,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被告:方林,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告:王荣,女,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陵县。原告陈德虎与被告方林、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德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虎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陈德虎负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