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徐才富、徐晓倩、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徐才富,徐晓倩,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城关镇谷河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1521821818。法定代表人:朱志业,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俊,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徐才富,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曹集镇阜濛农场***号,身份证号3421271975********。被执行人:徐晓倩,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曹集镇阜濛农场***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被执行人: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92691406K。法定代表人:马朝兵,经理。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徐才富、徐���倩、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因三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大型机器,仅有厂房一处,现被其他案件查封,等待拍卖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2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