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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穆志贵诉四川省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志贵,四川省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957号原告:穆志贵,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继彬,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李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国文,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穆志贵诉被告四川省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祥雅安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志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穆志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按“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的过渡费”的规定计付原告逾期过渡费(自2008年6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截止2017年5月1日,计人民币283,122元—8年零11月*20元/月*3*44.1);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5月31日,因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实施旧房改造,双方当事人就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胜利路房屋的拆迁事宜协商一致。后穆志贵与四川省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主要内容有:华祥雅安公司用胜利路底层26号框架结构商业用户与穆志贵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胜利路房屋做产权调换;穆志贵自行过渡,华祥雅安公司每月每平方米付给穆志贵过渡费20元;穆志贵向华祥雅安公司首付5000元,……。合同签订后穆志贵依约交付了被拆迁房屋,并向华祥雅安公司交付了首付款5000元。但华祥雅安公司未交付返迁房屋及支付过渡款,现因双方就房屋拆迁安置的过渡费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并协商无果,穆志贵遂起诉至本院。华祥雅安公司辩称,第一,双方的拆迁安置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第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履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之日起本案被告给付本案原告的过度费是每月601.6元。该条款的约定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得到尊重,按此条款华祥雅安公司截至目前为止按照九年的时间计算,应该给付64972.8元;第三,穆志贵以《拆迁管理条例》来起诉不应得到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华祥雅安公司愿意支付逾期过渡费,穆志贵对超出部分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华祥雅安公司承认穆志贵主张的拆迁安置法律事实及达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且以上内容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故本院对穆志贵主张的拆迁安置法律事实及达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予以确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约。因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华祥雅安公司交房时间为36个月,逾期之日起华祥雅安公司付给穆志贵过渡费601.6元/每月。据此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华祥雅安公司应给付穆志贵的过渡费为601.6元/月*12月*107/12=64371.20元。对穆志贵主张华祥雅安公司应按国务院的《拆迁管理条例》支付过渡费283,122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穆志贵主张补充协议关于过渡费的约定系格式条款应交效,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华祥雅安公司抗辩本案应先仲裁后诉讼,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六十条,《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64371.20元的过渡费(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原告穆志贵负担631元,被告四川省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负担2143元,由被告四川省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承担部分原告穆志贵已垫付,此费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