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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徐某与曹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徐某,曹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557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51年8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曹某甲,男,汉族,1949年10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曹某乙,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曹某甲,男,汉族,身份信息同上,系原告哥哥。原告:徐某,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身份信息同上,系原告舅舅。被告:曹某丙,男,汉族,1947年4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徐某诉被告曹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5元(原告已预交9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徐某自行承担,余款4575元退还原告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徐某。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