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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韩先容与万盛经开区世刚餐饮店重庆骞腾老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容,重庆骞腾老火锅店,万盛经开区世刚餐饮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0841号之一原告:韩先容,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骞腾老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大道**号****号,注册号500110212497345。负责人:王骞。被告:万盛经开区世刚餐饮店,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大道**号****号,注册号500110608562292。经营者:杨世刚。原告韩先容诉被告重庆骞腾老火锅店、万盛经开区世刚餐饮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韩先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先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韩先容负担。审 判 长  王晋涵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杨作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