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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屈执字第00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欢与湖北张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欢,黄文斌,湖北章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屈执字第00016-10号申请执行人:黄欢,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址: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申请执行人:黄文斌,男,汉族,1962年1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系黄欢之父。被执行人:湖北章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540025-5。法定代理人:熊伶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欢与湖北张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欢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北章氏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根据我们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东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治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