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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宗阳、孙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宗阳,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晟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洪文、李若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宗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涛。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2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