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史永辉诉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辉,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692号原告:史永辉,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鸡西市。被告: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原告史永辉诉被告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史永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永辉以与被告穆棱市麦昂家具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永辉负担。审判员  高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