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89号富力天汇广场A座9楼。法定代表人:余勇,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12F东区。法定代表人:廖义全,总经理。上诉人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2520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目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正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