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小华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德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德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字第3728号原告:钟小华,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兴路1675号8楼。法定代表人徐建标。被告谢德荣,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华与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德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4元,由原告钟小华负担。审判员 陈新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