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符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朝斌,符力,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4842号申请执行人郭朝斌,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符力,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琳,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11民初78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羊耳峪南里5号楼X层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产权证房字第XX**号)��户至郭朝斌名下(身份证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