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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余金财、郑爱玲诉被告王厚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财,郑爱玲,王厚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357号原告:余金财,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郑爱玲,女,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厚跃,男,1958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余金财、郑爱玲诉被告王厚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财、郑爱玲撤回对被告王厚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3,345元,由原告余金财、郑爱玲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 菁审 判 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杨尚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钱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