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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赣1027执616号之一被罚款人黄某,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金溪县秀谷镇。被罚款人李某,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李某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某、李某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其在2017年6月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