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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3429号原告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51号综合大楼1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42008355。法定代表人叶德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涪陵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67008。法定代表人陈庆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5日开庭,但原告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