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津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津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碧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40号原告:成都津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军。被告:邓碧华。原告成都津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津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成都津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碧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津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津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