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洪连春与林炳增、洪六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春,林炳增,洪六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639号原告:洪连春,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炳增,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洪六合,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连春诉被告洪六合、林炳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连春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连春欲与林炳增、洪六合庭外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连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连春承担。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伟滨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