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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申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庆芬与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息公开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庆芬,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庆芬,女,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青,局长。陈庆芬因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简称北碚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6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庆芬申请再审称,北碚国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陈庆芬申请公开“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罗家湾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总费用2597.4180万元的各项征地账目明细表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31人人员名单,货币安置28人,其中:社会保险安置19人,农业安置3人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可见,征用土地方案系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陈庆芬申请公开的各项征地账目明细表及安置人员名单系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通过一定计算方式得出的初步估算值,具体实施情况以征地实施完毕时的数据为准。因此,北碚国土局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就陈庆芬申请公开的各项征地账目明细表及安置人员名单不存在作出说明,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陈庆芬举示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故北碚国土局以陈庆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庆芬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陈庆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庆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乐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