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头沟镇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与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等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头沟镇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李坤,汪国付,石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头沟镇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坤被执行人汪国付被执行人石玉明承德县头沟镇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等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承德县头沟镇北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标的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迟延履行金主张。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荆大军 微信公众号“”